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涉及的
裁员补偿问题多依据
劳动者在所属单位服务年限进行确定,具体而言,每满一年需按照劳动者本人实际领取的
月工资为基准向其支付一个月的
经济补偿金。
若劳动者在该单位服务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应视为已服务一年处理;反之,若服务时间未达六个月,则仅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此处所提及的“月工资”并非泛指任何月份的
工资收入,而是特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往前推算的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
若劳动者在上述期间内的月工资水平超出了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将以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准,且支付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