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囯制定的相关法律
法规,若饲养的各类动物对其他公民带来了伤害,那么此类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
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倘若有关
证据能够明确证实此种损害乃是被
侵权当事人因故意或者严重疏忽所致,那么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则无需承担全部或是部分责任。
以
违规行为为例,即使被侵权当事人本身存在过错,但若其因为违反管理规定,并没有给动物提供足够的安全防护手段而导致他人的损害,这并不足以使得其饲养者或管理者规避责任,他们只能通过减少自身的责任来回应。
与此同时,如若涉及到被国家明令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由于它们可能会对他人造成伤害,因此,无论被侵权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其饲养者或管理者都必须承担侵权责任,并且在此类情况下,他们无法找到任何免责理由。
此外,当动物的伤害行为是因为第三方故意或过失所导致的时候,被侵权当事人既可以向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提起
赔偿要求,也可以直接向该第三方提出赔偿要求。
然而,一旦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成功进行了赔偿之后,他们仍然保留着向导致损失的第三方求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