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犯罪的实质性行为主体系指借助于自身特定的职务权限,靠着直接的或是间接的手法,侵占、
窃取、
欺诈或是从其他非正常途径非法获取
公共财产的
犯罪行为。
在此过程中,被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构成要素,实质上就是利用了其在职位职责范围内,所具有的监管、操控以及运营公共财产的职权与地位所带来的便利条件。
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侵吞即个人擅自、非法地把原本由自身岗位职责规定并掌控的公共财产据为己有;窃取则采取秘密手段私自占有本应受自身职务
管辖的财产;而欺诈,通常是指以
虚假陈述或隐匿事实真相的手法来非法获取公共财产。
如,某个
公职人员可能会采用
伪造发票行为来侵吞公款,或者是通过职位赋予他的财务领域卓越洞察力,秘密地侵犯组织财产安全等行径,这些都充分体现出
贪污罪客观特征的表现。
我们需要特别强调的是,
贪污行为中所侵财的必须是性质明确的公共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