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近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中,对于涉及
动物侵权的法律责任原则有着明确的规定与阐述。
具体而言,其主要涵盖了两大类情况:
首先,在一般状况之下,不论动物实际
行为人有无过错,都应遵循无
过错责任原则。
换言之,只要是由饲养的动物所引发的对他人人身、财产等方面的损害,那么该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便需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
然而,如果能够提供充分
证据证明损害结果是由于被
侵权方的
故意行为或是重大过失所导致的,则可以考虑不予承担或适当减轻相关责任。
其次,当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未能为动物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而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时,将面临绝对责任。
例如,若因未给宠物拴上牵引绳而导致他人遭受损失,即使被侵权方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亦无法以此作为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的理由。
此外,对于诸如烈性犬等被明令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所引发的
侵权事件,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必须承担起绝对的无
过错责任,无论被侵权方是否存在过错。
总的来说,动物侵权责任的判定宗旨在于寻求并维护动物饲养者与受害者之间的权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