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狗咬人事故的责任判定,我们严格遵循以下重要的原则:首要原则便是无
过错责任原则,在通常情形下,若为饲养之动物给他人带来伤害或损失,那么该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便必须对此负有
侵权责任。
然而,倘若能举证证明损害乃是由于受害方故意或者严重疏忽大意所致,则可以免除或适当降低饲养者或管理者的责任。
接下来,若违反相关的管理
法规,亦就是未能对其饲养的动物采取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而导致他人受伤或
财产损失,那么这些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同样需要对其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
侵权法责任。
另外,对于诸如烈性犬等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来说,只要它们引发了伤害事件,那么他们的饲养者或管理者都将承担不可推卸的侵权责任,并且此类情况下没有任何豁免权存在。
最后,若是由于其他人均存在过错而导致动物对他人造成伤害或财产损失,那么受害方既可向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提出
赔偿要求,同时也可以向第三方寻求赔偿。
在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赔偿完毕之后,他们还有权向引起事故的第三方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