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宪法和行政法等法律文件中,对于
动物致人损害这一问题的相关规定主要集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中。
根据该法典的规定,当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了伤害时,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必须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
然而,如果能够提供充分的
证据来证明
受害人自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例如故意挑衅、激怒动物等情况,那么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就可以据此减轻甚至完全避免其所应承担的
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违反了相关的管理规定,没有为动物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从而导致他人受到伤害,即使受害人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他们仍然无法以此作为理由来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
最后,对于那些被明令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如果它们对他人造成了伤害,那么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将必须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并且在此种情况下,并无任何减轻或免除责任的可能性。
总的来说,在大多数情况下,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都需要对由动物引起的伤害事件承担无
过错责任,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他们可能会获得免责或减责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