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现行的法制架构下,
同居关系与合法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
在一般的情况下,当
同居伴侣中的一方在同居期间患病并自行承担了相关的治疗费用时,另一方并不具有法定的、必须承担此项费用的义务。
然而,若在同居期间,双方曾就共同分担生活中所产生的各类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
医疗费)达成过明晰的协议,不论是以
书面形式书写还是通过口头协商约定,均应严格依照之前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此外,如男方出于自愿主动表示愿为伴侣承担这笔支出,这自然也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
然而,如果既无事先约定又遭男方拒绝承担相应费用的话,从法律层面来看,我们无法强制要求男方承担这笔费用。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例如若疾病系由男方的行为不当所引发,或者男方基于道义及公平原则考量,或许会被要求承担部分或全额的
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