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野生动物与人类之间的
侵权纠纷中,
举证责任的合理调配无疑显得至关重要。
尤其是针对动物导致他
人损害事件,现行法律框架通常规定,必须由动物的所有者或是管理者对
受害人存在故意或者严重过失行为这一点进行举证证明。
举例来说,倘若能证明受害人有意挑衅、惹恼该等动物等事实的话,则举证义务便可转移至受害方身上。
然而,若造成伤害的恰恰是诸如禁养烈性犬类等高危动物时,那么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必须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将会逆转,饲养者或管理者想要逃避
赔偿几乎成为天方夜谭。
另一方面,倘若受害人所受之伤害系由动物园中的动物引发的,那么动物园方面就需承担起证明自身已经尽职尽责管理动物的举证责任。
若无法提供充分
证据以证明其已履行了管理职责,那么动物园将不得不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总而言之,面对各类
动物侵权场合,举证责任的分配关键、侧重点以及承担主体均会因具体情境而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