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
个人债务与
夫妻共同债务之间的区分时,我们需要按照下列几个基本原则进行斟酌:第一,当某一配偶于婚姻期间,以其个人之名,借取的外债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这种情况应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然而,
债权人若能够提供
证据,证明这笔
债务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妇二人共同明确表达之意而产生的,则不应将其视为单独由某一方承担的债务。
第二,如果一对夫妻共同签署了
借款协议,或者在借款行为发生后,其中一方对该笔款项进行了认可,换言之,这是他们二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引起的债务,那么这笔债务就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对于那些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产生的债务,它们一般都应该被自动划归到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内。
例如,购买食品、衣物、支付子女教育费用等等。
总而言之,要正确判断某一债务的具体属性,除了考虑它本身的性质(如目的、用途、金额等)以外,还必须充分地了解夫妇二人对此债务的意志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