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是否构成
赌博罪的问题,我们无法做到一刀切地给出定论。
因为,赌博罪的确立需要对诸多因素进行全面认真的评估与权衡。
从普遍性来看,若某行为具备以营利为目的,有组织地进行大规模赌博或沉迷于赌博的特征,这就符合了赌博罪的成立条件。
有组织的大规模赌博往往表现在三个及以上的人参与其中,从中牟取的利益,无论是现金还是其他形式,只要总计已经达到了五千元人民币以上;此外,用于赌博的资金额度,尤其是累积计算后也已达到五万元人民币以上;而参与赌博的人员群体数量,每次都大于二十人的话,这些情况都可以视作典型的
聚众赌博现象。
倘若涉及到赌博成瘾的情况,即把赌博当作自己谋生的主要手段,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以赌博为业”。
对于那些仅仅是偶尔参加赌博,而且赌资较小的人群而言,虽然他们一般不会被认定犯下赌博罪,但是可能会面临
治安管理方面的
处罚。
至于具体是否构成
犯罪,还需依据事例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
证据来做出最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