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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医疗纠纷告到卫生局后还可以私下协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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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9-19
在涉及诊所医疗纠纷的事例中,若被诉至卫生局,依然有可能通过私下协商来寻求问题的解决方案。
从法律层面来看,向卫生局提出投诉是一种行政解决途径,而私下协商则属于当事人之间的自主和解方式。
只要在私下协商中,各方均持自愿和平等态度,且协商达成的协议未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那么该协议便是合法有效的。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协商过程中,必须就医疗纠纷的真实情况、责任归属以及赔偿事宜等各方面进行充分的沟通与确认,最好能将协商成果以书面形式予以保留。
此外,私下协商达成的协议,也应该尽快通知卫生局,以便他们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处理流程做出相应的调整。
总而言之,尽管卫生局的介入可能会影响私下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可能性,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可能性完全被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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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卫生局医疗纠纷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1、医疗纠纷或投诉发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后果。 2、因医疗问题所致的纠纷,所在科室应先进行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 3、医务科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并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室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请患者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医务科调查落实后提出解决方案,并向分管院长汇报,与患者协商处理意见,如患者接受,处理到此终止。 4、医务科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患方不鉴定、不、也不听解释,采取违法行为对我院正常医疗秩序构成影响的,依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上报县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进行处理。 医疗事故需要搜寻哪些证据进行保存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以下部分病历(主观病历)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1、病程记录,是指继住院病历(又称为入院病历、入院记录、入院志或住院志)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包括首次病程记录、转科或手术之后的病程记录、交班、接班记录、转科记录、阶段小结、抢救记录以及没有单页会诊单的会诊意见等,什么叫非法行医。 2、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也记录在病程记录中,包括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及主任医师查房记录。 3、会诊记录,往往有专页单独记录,即治疗科室邀请本院或外院有关科室医师进行会诊的记录,记载名称不 一,有的称为会诊记录,有的称为会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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