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被告人所触犯之将毒品贩卖至他人身上的罪律,其构成并不以
犯罪者是否在此次毒品交易中获得经济利润为决定性前提条件。
凡已知晓且明知其手中持有的物品乃毒品并因而以非法方式加以销售,或以贩卖为明确目的而
非法收购毒品的行为,皆可视为贩卖毒品罪的一种表现形式。
简言之,只要有贩卖毒品的实际行动发生,便有可能构成此项
罪名。
举例来说,即便在毒品交易过程中未能从中获取任何经济收益,只要存在着毒品买卖的事实,诸如以物易物、为了获取人情上的好处等原因而进行毒品交易,都有可能被判定为贩卖毒品罪。
然而,在实际的
司法审判过程中,犯罪者是否从此次交易中获得经济利润,确实可能对
量刑的轻重程度产生一定的影响。
总而言之,贩卖毒品罪的成立与否,关键在于是否存在贩卖毒品的行为,而非是否从中获取经济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