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助律师与委托律师在
诉讼过程中所享有的
诉讼权力大体相当,其中包括了会见被告
人的权利。
会见被告人乃是律师在履行辩护职责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援助律师在接受
司法机关的指派之后,凭借自身的律师执业证书、所在律所出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开具的公函,便有资格前往
刑事拘留场所会见
当事人(亦即被告人)。
然而,在此类活动之中必须严格遵循看守所的相关规定,诸如需要提前进行预约、精确遵守预约的会见时间及保持良好的会见秩序等等。
会见的核心目的在于全面深入地了解事例的具体情况、为被告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服务以及全力维护其应得的合法权益等方面。
简而言之,援助律师依据全面明确的法律规定,享有理所当然的会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