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
律师会见权不应受到任何形式的限制,而这样的规定同样适用于
刑事事例中。
然而,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律师的会见权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上的限制。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对于
符合条件的正常的刑事事例,如果律师持有由资格部门授予的“三证”(即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在国家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颁发的证明以及其经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颁发的公函),并申请会见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看守所应立即予以安排,且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个小时。
然而,当涉及到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情况时,
侦查机关可能会对律师的会见权进行限制。
但是,侦查机关必须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件,并详细阐述限制会见的原因。
如果侦查机关给出的限制理由不合法或不合理,律师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
申诉或控告。
总的来说,除非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特殊理由,否则律师的会见权不应被任意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