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和其它地区延长
刑事拘留执行期的条件,总体上呈现出高度的统一性。
其中主要涉及到如下四种情况:首先,
犯罪嫌疑人具备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或
结伙作案特征的重大嫌疑犯。
所谓“流窜作案”是指跨越市、县级行政区域界限持续实施
犯罪行为;而“多次作案”则是指三次及以上的犯罪行为;至于“结伙作案”,则是指犯罪嫌疑人与至少两名同伙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其次,事例复杂程度较高,侦查机构无法在规定时限内顺利完成侦查任务,仍然需要继续开展深入调查取证工作。
第三,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存在其他严重罪行,那么
侦查羁押期限将从查明其真实身份之日起重新计算,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暂停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工作。
最后,对于那些隐瞒真实姓名、住址等
个人信息,身份尚未明确的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明其身份之日起开始计算,但在此期间,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工作不得中断。
值得强调的是,延长刑事拘留执行期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所设定的程序,同时也要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