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一名辩护律师在会见
当事人之际,以下这些行为是被郑重禁止实施的:首先,不得为任何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输送任何
违禁品、邮件以及涉及到事例本身的相关信息。
其次,严禁诱导、指示甚至直接提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作
虚假陈述,也不可
伪造或
销毁证据。
再者,在监管场所内,严禁擅自使用通讯设备来进行私人交谈。
此外,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在会见期间对讨论内容进行录音、录像或拍照。
最后,绝对禁止向犯罪嫌疑人和被告透露其他
同案犯的供词、
证人证言以及其他与事例相关的机密信息。
总而言之,辩护律师在会见当事人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
法规以及看守所的各项规定,以此来确保
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