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借贷关系中,借款方若未能如期归
还贷款并不必然会被认定为
欺诈行为。
然而,
欺诈罪名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涉案人员必须具有
非法占有的主观动机,并且通过蓄意编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法,从而达到从他人手中获取
数额较大的公共或
私人财产之目的。
在这样的情况下,请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如果
借款人事先已具备明确的故意而未
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通过
虚假陈述借款用途,以及
伪造还款能力等形式来获取贷款;其次,如果所涉及的贷款金额达到了当地
司法机关所设定的
违法犯罪标准,那么他便有可能被控告诈骗
罪名。
但是,需要明确的是,如果借款方仅仅是由于经济困境导致无能力承担还款责任,又或是在
申请贷款过程中并未采取任何恶意
欺诈手段,那么该类
借贷纠纷通常会依照《
民法典》相关规定,被视为普通的民事
债务违约事例。
在此种情况下,贷款方有权通过
民事诉讼等法律程序,向借款方请求偿还贷款本息。
综上所述,是否构成
刑事犯罪诈骗,需要我们对借款事发时的主观动机和客观行为进行综合性的评估与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