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具体
法规,对于饲养之动物所致他
人损害的事件,动物饲养者抑或是管理者,均需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
然而,若能证实损害系因被
侵权方故意为之,或者存在重大过失,则可考虑不予承担或适当减轻相关责任。
例如,若
受害人为故意挑衅动物而导致自身伤害,那么,饲养者或管理者或许可以据此减轻其责任负担。
但是,若在管理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未能对动物实施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从而引发他人损害,即使受害人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过错,饲养者或管理者亦无法以此作为减轻责任的理由。
另外,如涉及到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动物所致他人损害的情况,饲养者或管理者仍须承担侵权责任,且在此类情形下,并无任何
免责事由。
当被侵权人遭受
人身损害时,
责任人必须支付包括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为治疗与康复所需的其他合理费用在内的
赔偿款项。
若导致受害人
伤残,还需支付辅助器具费及
残疾赔偿金;若导致受害
人死亡,则需支付
丧葬费及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