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如未对利率作出明确说明是以年利率或者月利率进行计算的话,理论上应依据如下三项原则予以确认:第一个关键因素是参照交易习惯以及行业惯例这两个维度来做判断。
举例来说,在一些特定的行业领域里,存在着一种被大家共同认可的
利息计算方式。
第二个需要考虑的要素,就是借贷金额与
借款期限之间是否相互匹配的问题。
通常情况下,涉及到大额款项、长期借贷的事例,更多的可能被认定为是以年度利息作为计算标准;而对于小额款项、短期借贷的情形,也许就更倾向于是以每月度利率作为主要的评判参数。
若经上述方式仍难以明确计算方法的,则可以依照相关的法律
法规进行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关于借款期限不满一年的情况,要求
借款人在返
还贷款本金时一并支付利息;至于借款期限在一年及以上的情况,应当在每个自然年度结束之时支付当期利息,而剩下的未到期期间,则需在偿还本金时连同相应的利息一起支付。
然而,最后的判断结果,必须结合事例的详细情况以及相关
证据材料,交由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做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