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
挪用公款之后,
犯罪分子采取了滥用
虚假发票来抵消账户余额及毁灭相关会计凭证等非法手段,使得被挪用的公款已经无法在单位的财务记录中得到准确反映,并且在案发时并无任何归还行为的话,那么这种情况应当按照
贪污罪的标准进行严厉惩处。
如果犯罪分子将挪用的公款用于私人用途,且涉及到的金额较大,同时又试图通过这些资金进行盈利活动,或者是挪用公款的
数额较大,且已经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归还,那么这就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然而,如果犯罪分子在挪用公款之后携带款项潜逃,根据我国
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按照贪污罪的标准进行定罪
处罚。
此外,如果犯罪分子在挪用公款之后具备归还能力却故意拒绝归还,同样会被认定为贪污罪。
总的来说,对于是否应该以挪用公款罪或贪污罪进行定罪处罚,需要对
行为人的具体行为以及其主观意图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虑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