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动物致人损害的司法事例中,我们普遍所遵循的原则是“无
过错责任原则”。
这意味着受害方需要承担主要的证明责任,证明其确实受到过伤害,并且这种伤害与动物的行为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
具体地说,受害方需要提供相关的
证据,如医疗诊断证明、现场照片以及目击
证人的证词等等。
然而,如果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希望能够在此类事件中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他们就必须适时提出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这次损害是由于受害方的蓄意为之或者重大过失所引起的。
例如,可以通过证明受害方曾主动试图激怒动物并因此遭受伤害的方式来实现。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即使受害方在某种程度上存在过错,但只要饲养者或管理者未能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没有为动物采取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那么他们仍然无法以此为理由来减轻或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