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狗类所致
人身伤害问题时,责任归属及分担的考量因素主要遵从如下治理原则:首先,如果狗的主人能够提供确切
证据证明,损害结果的出现乃是由于受侵害方的故意或严重疏忽所导致的,例如,
当事人蓄意挑拨狗以致遭到袭击,则在此情况下,狗主可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申请免除或降低自身的
赔偿责任。
其次,倘若狗的主人未能遵守相关管理条例,未能为其所拥有的犬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没有给狗拴上狗链,从而引发了他人的身体损伤,那么他将必须承担起相应的
侵权责任。
再者,若是由禁止饲养的具有攻击性的猛犬等危险动物所引发的人身伤害事件,不论受害方是否存在过错,狗的主人均需承担起对此责任。
最后,若狗伤人事件系由第三方的不当行为所诱发,例如,第三方故意挑逗狗使之失去控制进而伤人,那么该第三方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而当狗的主人无法证明其已尽到妥善管理职责时,也须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