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之《
民法典》律条明确规定,所有饲养的动物对他人所造成的伤害,其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都应承担起相应的
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能提供
证据证明该伤害是由于受害方自身
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而引发的,那么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则可免除或减轻其责任。
例如,如果狗类没有得到充分的安全措施保护,例如未使用牵引绳导致了咬伤事件的产生,那么狗的主人往往需要承担
赔偿责任以支付受伤人员的
医疗费、
护理费用、
交通费等等相关的各类治疗与康复费用;同时,由于受伤而延误的工作机会造成的
经济损失也必须一并
赔偿。
此外,倘若伤害导致了受害方致残,那么狗的主人还需赔付残疾辅助工具费用及
残疾赔偿金;若导致对方死亡,狗的主人更须承担支付
丧葬费以及
死亡赔偿金的沉重责任。
更为严苛的是,假如这条狗属于被法律明令禁止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从而轻易给他人造成伤害,并且在这种情况下不论受害方是否有过失,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都必须承担起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