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机关作出
批准逮捕的决定之后,公安机关所进行的调查取证工作的
羁押时间通常不会超出两个月之久。
然而,对于一些情节较为复杂、期限即将期满而仍未能结案的事例,经过上级检察机关的批准和许可,可以相应地延长侦查的
羁押期限一个月。
接下来,以下几种情况,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机关批准或决定,可以将侦查羁押的期限再次延长两个月:第一,针对交通极其不便、地域偏远且事例极为复杂的事例;第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重大
犯罪集团事例;第三,跨越多个行政区域实施
犯罪行为或作案频繁的重大复杂事例;第四,对社会造成巨大影响、调查取证难度极大的重大复杂事例。
如果
犯罪嫌疑人被认定为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10年以上,并且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延长的羁押期限到期之后,仍然无法完成侦查工作并结束对该案的调查,那么可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机关批准或决定,进一步延长
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