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之下,对于
侵权行为的
举证责任原则主要涵盖了以下三种典型的分类:首先,“谁主张,
谁举证”原则,这是一项广泛适用于各类
侵权纠纷的基本原则。
在此原则之下,主张侵权行为确实发生以及相关损害后果存在的一方必须承担起举证责任,他们需要运用
证据来证明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等相关内容。
其次,
过错推定原则,在某些特定情境当中,法律会做出推定,即被认为造成侵权行为的
当事人具有过错。
那么,该当事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自身并无过错,否则将会面临
侵权责任的追究。
最后,无
过错责任原则,这种情况并非所有情况都适用,仅限于在部分情况下,无论侵权
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只要法律明确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他们就必须予以承担。
在该原则下,受害方仍然需要对侵权行为、损害结果等进行举证,然而,侵权行为人无法以此作为理由进行抗辩。
例如,
环境污染引发的
人身伤害案件就是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适用的举证责任原则各不相同,具体的适用则要根据相关的法律
法规和具体的案件实际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