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蔑视普通
侵权责任的过程中,过错形式大体涵盖两种类型:即故意与过失。
首先,
故意行为是指
行为人明晰知晓自己的行为将会给他人权利带来实质性的损毁,并且执意希望或者间接任由此种结果的出现。
反之,过失则表明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冲击他人权益这一点,有理应预见的义务,然而由于疏忽大意而未能做到,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到了,但是过分相信自己有能力规避此类风险。
疏忽大意的过失主要体现在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应当预先思考、有能力进行预测,但是并未遵循这一程序;相比之下,
过于自信的过失更多的是指行为人已经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很可能导致损伤结果,但是却过高评价了自身的条件或外部环境中的有利因素,从而低估了风险。
在判断过错时,我们通常需要全面考虑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行为性质以及生存环境等多方面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