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
行政诉讼法》规定,
行政诉讼案件中,存在着
书面审理这
一审理方式。
这种审理方式主要适用于案情清晰明了且双方
当事人争议较小的案件。
具体而言,当法院在经过详细的阅卷、深入的调查以及与各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询问后,发现案件已经基本明确,且当事人均未就此再行提出任何新的事实
证据或理由时,
合议庭就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无需采取更为正式的
开庭审理方式,而是改为采取更为简便的书面审理。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了尽可能地保障当事人的
诉讼权利并准确无误地查清案件事实真相,大部分情况下,如果案件较为复杂且涉及到众多重大权益或是案件事实存在争议较大的情况,法院往往会选择采取更为正式的开庭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