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公诉案件的
审理期限,具体体现为根据案件的复杂性及所采用的法律程序进行适当调整。
就使用
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而言,鉴于其案件本身的特性,法院必须在收到
起诉材料之日起的二十日内予以审判并作出判决;然而,若涉及到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被告人,则可将审理期限延长至一个半月。
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应在收到起诉材料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作出判决,最晚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存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案件,经过上级人
民法院的批准,可以将审理期限延长至三个月;如遇特殊情况仍需延长的,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总的来说,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是由各种因素综合决定的,但是最终都应该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