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有一方使用
住房公积金进行
房屋贷款还款的问题,其涉及到的房地产是否属于双方共享的资产范畴,我们必须要加以详细分析。
这种情形若出现在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购置,虽然某一方可能主要以利用
公积金进行房屋
还贷的方式承担,但通常情况下仍然可以被视为是双方共有的财产。
当涉及到
离婚的情况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途径进行
财产分割,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协议,法院将会依据实际情况,本着爱护未成年子女、保护女性以及尽可能维护无过失一方利益的原则做出裁决。
然而,如果这处房地产是由其中一方在婚前购买,婚后则是用自己的公积金进行还贷,并且房地产的所有权已经登记在购买者的名下,那么对于婚后共同还贷所支付的金额以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应该由拥有
产权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适当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