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确立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存在,所提供的
证据必须满足几个基本条件,即客观性、关联性以及合法性。
首先,客观性体现在所收集的证据必需是真实的,而不是人们凭空想象出来的。
例如,在涉及到
物证的情况下,这些物品应该是原始的,而不是经过各种替换或是
伪造过的;在涉及到
书证时,同样也应该是原件,而非其他形式的复制件。
其次,关联性要求所提供的证据必须与需要证实的
侵权行为之间有实质性的联系。
举例来说,在
商标侵权案件中,关键性的关联证据可能是对
侵权商品与受保护
商标间外观相似性的精确对比。
最后,合法性则涉指所采集的证据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包括其收集过程和形式都要合法。
值得注意的是,任何通过违反法定程序或不正当手段收集的证据,如通过窃听、威胁等方法得到的,都难以被视为确定侵权行为的有力证据。
除此之外,我们常见的侵权证据还包括了书证(如合同、信函等)、物证(如侵权商品)、
证人证言、以及电子数据(如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记录等)。
为了能充分证明侵犯他人权益行为确实存在,所有的证据应该组成一个完整的链条,并且能够互相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