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
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这种制度安排寓意着双方均对
债务负有不可推卸且相互依存的连带清偿义务。
所谓的连带清偿,即是指
债权人拥有权利向夫妻中的任意一方主张全额债务的偿还。
然而,一旦婚姻关系终止,夫妻二人就共同债务达成的分担协议,仅能对他们自身产生约束力,而无法对抗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要准确地判定某项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关键在于该笔债务是否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抑或仅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与决策。
举例来说,对于那些完全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债务,我们通常会将其视为共同债务。
但是,如果某一方所负担的债务已经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共同债务时,必须提供充分的
证据来证明,即债务已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是由于夫妻双方共同意志的体现而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