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律法之规定,倘若借款方佯装不知,避而不见,
债权人可以依法向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
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然而,如若被告所在地与其常驻居所并不一致,债权人有权选择将
诉讼提交至被告人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
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需注意者,此处所述之“被告所在地”,通常系指该自然人之户籍登记所在地区域;至于“经常居住地”,乃指
借款人自离开被告所在地起至案件
起诉之日止已有一年以上连续居住史的场所,但就医疗养地点及
羁押场所均不包括在内。若原告无法确定被告的实际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亦无需担心,仍有资格向原告本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值得强调的是,自人民法院接到债权人的
立案申请开始,将会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公告送达等形式将法律文书送达被告,以确保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