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
债权人请求人
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此期限自
当事人意识到或应当知晓自己的权利遭受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然而,若在此三年内,您曾采取过向您的朋友主张偿还欠款的行动,例如发送信息、拨打电话进行
催收,或者您的朋友曾作出过明确的还款承诺等情况,则
诉讼时效将被视为已经中止。从该中止点和相关程序结束之时起,诉讼时效期间将重新开始计算。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并不会对那些躺在权利之上而不积极行使的人提供保护。如果您的债权超过了诉讼时效,那么对方便可以以此作为抗辩理由,您可能会失去
胜诉的机会。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在权利遭受侵犯之际,应尽快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