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机关对
刑事案件的首次审判过程中的期限强度往往要受制于各种复杂多变的案件环境。总体来看,如果刑事案件在
一审中采用普通程序加以处理的话,那么
刑事公诉案件的审理时间上限通常为两个月,而那些
被拘留的刑事
自诉案件则最多可延迟至三个月完成。然而,如若审理的是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涉及到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或者存在着《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所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况时,经过上级人
民法院的批准,
审理期限可以延长至三个月。若因特殊原因仍需延长审理期限的,必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至于采用
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案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理工作;但对于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案件,审理期限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实际的审理期限可能会因为案件的复杂程度、
证据收集的难度等多种因素而产生相应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