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离婚之诉的法庭审判过程中,若原告并无充分且恰当的理由而无法于规定时间内在场出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有权将其视为主动撤销该案的
诉讼前提条件予以审定。然而,如若原告因无法预料且避免困难的事物,或具有充足且正当化的理由而未能准时到达,经过法院严格公正的审核与同意,该案可依据实际情况予以延期偶尔进行审理。在此情形下,所谓的“正当理由”通常包含如突发性疾病、严重交通事故等无法控制和抵御的外力影响,以及可为法院所接受的其他合理因素。若原告于首次
撤诉之后,在无任何新的事实情况及理由的前提下,在六个月之内再次提
起诉讼,法院通常会拒绝受理此案。因此,原告应当尽可能地遵守法庭规定的出庭时间,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