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侵权责任的
免责事由,主要涵盖以下六个方面:首先,第一种情形是“
不可抗力”因素。所谓“不可抗力”,系指那些不能通过人类的主观努力去预先预见到,不能够被人为地避免或减少,同时也无法用现有的技术手段加以改变或控制的客观事实与情况,例如较为常见的自然灾害洪水、地震等。其次,第二种情形是“
正当防卫”行为。该行为主要是由个人或企业为了维护自身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与
财产权益,不受正在进行中的
违法侵害,从而采取相应的制止措施。同时,这种
防卫行动必须是建立在确有存在不法侵害的基础之上,否则将可能构成无辜伤害他人。第三种情形为“
紧急避险”行为。当个体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当前正在发生的严重威胁时,如果不采取紧急避险行为,将会导致更大的损失与危险,这时就必须出于无奈采取这样的行为。第四种情形是“
受害人故意”。这意味着,如果损害结果是由于受害人自身的
故意行为所致,那么
行为人则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第五种情形是“自甘风险”。即当个人或企业自愿参与到具有一定风险性的文体活动中,若因为其他参与者的行为而遭受了损害,那么受害人将无权要求其他参与者承担侵权责任。最后一种情形是“自助行为”。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且情况非常紧急,无法及时得到国家机关的保护,如果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会使得合法权益受到无法挽回的损失,此时,受害人有权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押
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