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然,
仲裁委员会自身并未拥有所谓的“
管辖异议权”。
众所周知,
仲裁管辖权限源于并且建立在
当事人所达成的仲裁协议基础之上。
若有任何一方认为该仲裁协议是否具备效力,抑或是对于选择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是否完全符合法律规范存在疑虑,因而对于相关仲裁案子的管辖权提出质疑的话,那么仲裁委员会将有权对此类质疑展开详尽且审慎的审查。
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
仲裁程序遵循着一裁终局的原则,其程序及
管辖规则与法院
诉讼程序存在显著差异。
在仲裁过程中,只要双方所签订的仲裁协议合法有效,那么根据协议中所明确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便自然而然地对相关争议享有管辖权。
除非有充足的
证据能够证明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存在其他法定的无效情况,否则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通常都会被予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