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之《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对于
饲养动物侵权行为,具体有如下相关条款明确说明:首先,倘若在饲养过程中,所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了伤害,那么该动物的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就必须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
然而,如果能在事实上确证损害的直接原因来自于被
侵权方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可以考虑不承担或者适当减轻其责任。
其次,若在日常管理过程中,违反了相关的管理规定,没有为动物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从而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话,同样也是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者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再者,对于那些被明令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所引起的伤害,其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者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且在此情况下,并无任何免责理由可言。
最后,当动物园内的动物对他人造成伤害时,动物园方面也必须承担起相应的侵权责任。
然而,如果能够证明动物园已经尽到了所有可能的管理职责,那么它们就可以避免承担这样的侵权责任。
综合来看,饲养动物造成他
人损害,责任承担的根本在于
侵权行为的起因以及养殖者或者管理人员是不是落实到位了他们应该尽到的义务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