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相关程序中,倘若仅凭被告人的口供(即指认)作为证实其
犯罪行为的唯一凭证,同时并未获取其他任何形式的
证据支持,那么通常情况下是无法判定该犯罪行为是否真实存在的。
值得注意的是,指认虽然可以被视为
证人证言的一种表现方式,然而,仅仅依赖于某位
证人的证词来做出最终的裁决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证据必须能够构成一个完整且严密的证据链条,并且要达到确凿无误和充分的程度,这样才能够对被告人进行
定罪量刑。
换句话说,如果仅有被告人的指认,却缺乏其他诸如
物证、
书证、视听资料以及电子数据等类型的证据相互佐证,那么这种证据组合是无法消除合理怀疑的,所以也很难判断被告人是否真的实施了犯罪行为。
有鉴于此,在审判过程中,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享有为自身进行无罪辩护的权利。
与此同时,负责司法事务的相关机构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
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以确保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