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民事诉讼法中涉及到
离婚诉讼管辖权的问题,按照基本原则,通常应将
管辖权授予被告所在地区的人
民法院受理。
但是,若被告在其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之间存在地域差异性,则应由经常居住地所属的当地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类案件。
其中,所谓的“住所地”,通常系指持有该
身份证明人的户籍登记之所在地。
然而当被告在此住所地之外生活超过一年时间,且在另一个地方持续居住,那么此时便应由对其本人具有持续居住影响的常驻地法院来行使相应的司掌权责。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提到的“经常居住地”,是指
当事人在离开原籍地后至提
起诉讼之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
医疗机构内的住院治疗场所并不包含在内。
若夫妻双方均离开原籍地超过一年时间,那么
离婚诉讼案件应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进行
管辖;若无经常居住地,则应由原告在提起
诉讼时,向被告的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总而言之,在处理离婚诉讼案件时,并非一定要在原籍地进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