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财产保全这一环节,通常是要设定
担保措施的。
根据我国的《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之诉时,受理法院有权力向申请方提出提供担保的书面要求。
至于是否强制性的要求申请方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具体金额,则需由法院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和裁定。
一般而言,设定担保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申请方在行使保全权时可能出现的不当行为,从而避免对被申请方造成不必要的
经济损失。
若因申请方的保全请求不当而导致被申请方遭受了经济损失,那么申请方就必须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担保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现金、保函、实物等。
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例如涉及到
追讨赡养费、
扶养费、
抚育费、
抚恤金、
医疗费用、
劳动报酬等方面的案件,法院也可以考虑免除申请方提供担保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