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
动物侵权案件主要适用的
归责原则为无
过错责任原则。
简单来说,这意味着当受侵害方遭受了
人身伤害或
财产损失之际,除非动物的所有者或管理者能够提供充分的
证据来证明这些损失是由于受侵害方因其自身有意的行为或严重非故意的过失所导致的,否则他们将不得不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
例如,假设某位居民不幸被邻居家的宠物犬咬伤,只要该事件并非因为
当事人主动挑衅或存在严重过失而引发的,那么作为动物的主人,这位邻居无疑应对此负起相应的
赔偿责任。
然而,假如是在动物园里发生的
动物致人损害事件,若动物园能够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应有的管理和防护义务,那么它便无需承担责任。
值得强调的是,在实践操作过程中,确定动物所有者或管理者是否应当担负赔偿责任的关键因素在于他们能否成功地证明存在法定的
免责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