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中,针对涉及动物侵害他人权益的法律责任问题,其基本的
归责原则主要可归纳为两大类情况。
首先,在一般的情况之下,如果是由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了伤害,那么将适用无
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必须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
然而,如果有
证据表明,所遭受的损害是由于受害方自身的
故意行为或者严重过失导致的,那么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就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其应负的责任。
其次,对于那些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未能对动物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而导致他人受到伤害的情况,或者是因为饲养了不允许饲养的烈性犬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动物而引发的伤害事件,则将适用
严格责任原则,即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且在此过程中并无任何免责的理由存在。
总的来说,
动物侵权的归责原则的设立,其目的在于寻求饲养者和受害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以确保社会公正与正义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