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饲养动物所引发的
侵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我国法律的严格规定,
当事人(即被
侵权人)通常需要承担初步的
举证责任,以证明其遭受了实际的损害以及该损害与被告方所饲养的动物之间确实存在着紧密的因果联系。
例如,他们需要提供确凿的
证据来证明自身已遭受到损害,并且这种损害无疑是由对方所饲养的特定动物所直接引发的。
与此同时,对于需要减轻或避免自身法律责任的饲养者或管理者而言,他们必须通过举证来证明损害结果实际上是由于被侵权人的
故意行为或者严重过失所导致的。
例如,他们可以通过提供证据来证明被侵权人故意挑衅并激怒动物,从而最终导致自身受伤。
然而,若在无法明确侵权动物的实际饲养者或管理者的情况下,被侵权人在合理的时间和范围内进行深入调查后仍然无法确定具体
责任人,则他们有权将所有可能的饲养者或管理者作为共同被告提交至法院进行审理,并要求这些当事人提供证据来证明自身并非实际的侵权人。
总的来说,举证责任的具体分配将会根据每一个案件的独特情节及其相关的证据状况而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