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是指具备特殊身份地位的
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所赋予他们的职权,通过侵占、
盗窃、诈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犯罪行为。
该
罪名的
适用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利用自身对公共财物进行管理、经手的权力,直接将公款据为己有;
其次,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共财物;再次,通过编造
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手法,诱使他人交付公共财物;
最后,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如抢夺、
敲诈勒索等,占有公共财物。
贪污的对象通常是指公共财物,其中包括国有资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及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赠资金或专项基金,以及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管理、使用或运输过程中的
私人财产等。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贪污罪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的行为方式、主观意图以及
涉案金额等多重因素进行全面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