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股东为了逃避其所应当承担的
债务而实施
股权转让的现象主要存在于以下几种情形之中:
首先,在债务产生之后,通过以明显不合理的低廉价格进行股权转让,从而使得公司的偿债能力大幅度下降;
其次,将股权转让给那些本身并无偿债能力的关联方,以此来规避债务的履行责任;再次,在明知公司背负着巨额债务并且无法如期偿还的前提之下,蓄意进行股权转让,致使原来的公司沦为空壳机构;
最后,通过签订
虚假的
股权转让协议,看似完成了
股权的实际转让,实则是通过转移公司资产的手段达到逃避债务之目的。
对于此类恶意逃避债务的股权转让行为,
债权人可依照我国《
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适时提起
撤销权诉讼,请求法院裁决撤销此种
违法侵犯债权人权利的股权转让行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然而需要在此强调的是,债权人在行使
撤销权时亦须遵守一定的期间以及条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