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侵权责任纷争的过程中,其证明责任制度主要包含了以下几个
类别:
首先是在
过错责任原则之下,鉴于
起诉方(即
受害人)主张侵害行为的发生与被诉方(即加害人)的过失行为存在关联性,因此起诉方对于被诉方的过错行为、具体的侵害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后果以及侵害事实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都负有
举证责任;
其次为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该种责任原则适用于特定情形,如在某些特殊场合中,将先行认定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如果被告想要脱罪免责,则必须承担起举证不能的风险,以证明自身毫无过错;
最后是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之下,该原则与前两项不同,不要求原告去寻求证明加害方的过错,只需要原告验证出实际的侵害行为及损害后果的存在,并证明其二者之间确实存在必然联系即可。
举例来说,关于高度危险活动导致
人身伤害的事件或
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事件等,都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总的来说,不同种类的
侵权行为需要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具体规定以及案情状况来考察选择何种证明责任制度,以便更好地维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