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和
共同危险行为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分点:
首先,从主观方面来看,共同
侵权行为要求所有涉事人员具备共有的错误认知或者是共同的疏忽大意;然而,在共同危险行为中,涉事人员并不需要有共同的错误认知,只需要他们的行为具有潜在的危害性并且可能导致同样的伤害结果即可。
其次,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共同侵权中的每一个
行为人都必须对其行为与所产生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关联性负有明确的责任;但是,在共同危险行为中,由于具体的
侵权责任人尚未明确,因此无法确定究竟是哪一方的行为导致了损害的发生。
再次,在责任承担的方式上,共同侵权行为人需要
承担连带责任;而在共同危险行为中,涉事人员原则上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能够证明实际的侵权
责任人是谁,那么就由该责任人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在
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共同侵权案件中,
受害人需要提供
证据证明每个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他们的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然而,在共同危险行为中,涉事人员则需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