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种类型的
侵权诉讼案件中,往往会出现
举证责任倒置的现象。
具体而言,在涉及到如下四种情况时,举证责任将被倒置:
首先,对于新型产品制造方法
发明专利引发的
专利侵权纠纷来说,制造同款或同类产品的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应为其生产步骤与
专利方式有所区别承担举证责任。
其次,如果涉及到高度危险作业导致他人伤害的侵权诉讼,则应由实施这类高风险作业的加害方承担
证据证明受害者故意制造损失的责任。
再者,针对因
环境污染而引发的
赔偿诉讼,加害方需要提供证据以表明法律所规定的免除法律责任的某些条件确实适用以及他们的行为与他人所受损害结果间并无必然联系这两个方面。
最后,在涉及到建筑物或其它设施以及其上面的搁置物品、悬挂之物因为倒塌、脱落或是坠落而导致他人受到伤害的侵权诉讼中,应当由该建筑物或设施的所有权人甚至是管理人员来证明自身无过失。
综上所述,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主要是为了平衡诉讼双方在举证能力上的差距,从而达到维护司法公正的终极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