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协同经营活动中,
债务常须由所有
合伙人共同承担并
承担连带责任。
这其中,
连带责任的含义便是
债权人可将全部的债务向任意一名合伙人提出主张,倘若该合伙人全数进行了债务偿还,他则有权依据协议规定或是固有的法律规定,以特定比例向余下的合伙人进行债权索要。
若是
合伙协议对于
债务承担事宜存在特殊的设定,并且这些设定并未违背法律
法规中强制性的条款,那么便可以依照协议中的约定方式来分配债务。
然而,这样的约定是无法对抗善意第三者的权益。
在普遍类型的
合伙企业中,各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所负之债务承担无限制的连带责任;而在
有限合伙企业中,
普通合伙人需承担无限制的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仅需以其实际缴纳的
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的来说,合伙经营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债务承担问题颇为复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与协议约定来加以明确。